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税款征收的原则和方式
发布时间:2011-11-18 13:37
在线咨询
重要提醒:本网站所发布内容为转载资讯,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内容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凡私自告知添加联系方式、保证无条件入职、收取各种费用等信息,请保持高度警惕,防止上当受骗造成各种损失。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五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知识点五、税款征收的原则和方式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惟一行政主体税款优先原则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并不是优先于所有的无担保债权,对于法律上另有规定的无担保债权,不能行使税收优先权。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税务部门、其他行政部门)。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委托代征、邮寄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