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浙江会计证《财经法规》考试重点-增值税和消费税[二]
发布时间:2011-12-23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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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从价定率: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从量定额: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复合计征: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4.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除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外,其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均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人入股和抵偿债务,应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除①外的,应当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无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当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分别规定为:
①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
(1)1日、3日、5日、10日、l5日或者1个月。
(2)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l个月——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1日、3日、5日、l0日、l5日——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l日起l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4)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收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3.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