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银行危机处理机制起步 上市银行率先订立生前遗嘱
发布时间:2014-01-03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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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银行危机处理机制起步 上市银行率先订立生前遗嘱
继2013年12月19日中行宣布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和中国监管机构要求制定恢复与处置计划后,12月25日,招商银行(600036,股吧)发布公告称,董事会2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批准及签署“生前遗嘱”的议案》,授权总行分管法律合规事务的高级管理层成员作为应对《多德—弗兰克法案》的负责人,批准并签署招商银行2013年度“生前遗嘱”及未来与之相关的年度更新文件。
这是在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案》发布后首批制定“生前遗嘱”的中资银行,也是16家上市银行中仅有的两家银行。中行表示:“根据美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银行在美机构应向美国监管机构递交处置计划。制定恢复与处置计划的目的是增强银行风险预警和管理能力,维护金融系统稳定。”2013年早些时候,美国最大的9家跨国银行已按法案要求拟定了“生前遗嘱”。美国监管机构表示,2013年年底,可能有125家银行提交相关方案。
所谓“生前遗嘱”,是指金融机构以自身面临倒闭为前提事先提交应急处置方案,处置当局以此为基础制定并在必要时实施处置计划,以促使金融机构恢复日常经营能力,或实现其部分业务功能分拆或机构整体有序关闭的制度安排。这项制度旨在避免金融机构出现“大而不能倒”的情形。如果有大型银行无法偿还债务,“生前遗嘱”将帮助监管机构在不依靠纳税人援助的情况下对银行进行拆分或者破产。
专家表示,中行、招行此举意味着中资银行危机处理机制正式开始起步。安邦咨询首席研究员陈功认为,按照法案要求,“生前遗嘱”首先适用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此次招行发布“生前遗嘱”,无疑将给工、农、建、交四大银行施加压力,加速相关计划的出台。
研究表明,“生前遗嘱”制度作为此轮金融危机催生的一项制度创新,旨在有效增强金融机构的生存危机意识,提升当局的金融监管能力和危机处置能力,实现风险管理的超前化、主动化和有序化,维护金融稳定。这一制度的确立,表明任何金融机构,如其经营失败对金融体系稳定具有潜在的重要影响,都有可能被处置;只有注重效率、遵守审慎经营规则,才能实现长治久安。这无疑能使金融机构特别是那些被认为“大而不能倒”的机构增强生存危机意识,使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得到有效维护。由于“生前遗嘱”制度对金融机构未来可能面临的“死亡命运”和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作了预先设定,因而有助于建立起一种逆向激励机制,促使机构高管层更加细致地思考资本缓冲的充足程度和抵御金融风险的方法,同时也有助于减少机构处置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在陈功看来,与资本监管的正向管理思维相比,“生前遗嘱”制度代表了一种逆向思维,它首先假定任何金融机构都是可以“倒”的,进而明确指出机构的冒险失败不能再由纳税人买单,由此促使其不得不奉行审慎经营的理念,强化风险危机意识。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可以使问题金融机构得以恢复活力而重回日常经营轨道,或者在丧失生存能力时得以平稳退出市场而不致造成严重的系统性功能中断和纳税人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讲,“生前遗嘱”制度不仅能有效应对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降低道德风险,而且能合理实现整个市场对问题金融机构“倒而不痛”,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虽然此次招行与中行是我国首批发布“生前遗嘱”的中资银行,但并不是“生前遗嘱”首次被引入国内金融监管的范畴。2013年11月底,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针对设立民营银行表态称,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必须坚持“纯民资发起、自愿承担风险、承诺股东接受监管、实行有限牌照、订立"生前遗嘱"”等原则推进试点。这被市场解读为民营银行自担风险的实质性举措。更早些时候,银监会发布新版《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在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失败导致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此举被认为是银监会对消费金融公司这类中小型金融机构提出的“生前遗嘱”。
“生前遗嘱”制度正在被全面引入中国金融行业的监管实践中。招行与中行发布“生前遗嘱”,显示中资银行防治“大而不能倒”已然起步。首都经贸大学金融学院院长谢太峰表示,“生前遗嘱”作为2009年之后兴起的新型监管理念,已经迅速被国内金融监管层接受并运用,未来将广泛应用于各种金融监管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