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版证券市场基础知识重点讲义--第七章第一节
发布时间:2011-10-30 22:30
在线咨询
重要提醒:本网站所发布内容为转载资讯,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内容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凡私自告知添加联系方式、保证无条件入职、收取各种费用等信息,请保持高度警惕,防止上当受骗造成各种损失。
第七章证券中介机构
第一节证券公司概述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重要的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的运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投融资服务的提供者,为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中介服务;另一方面,证券公司也是证券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一、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历程
l984年,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代理发行公司股票;l986年,沈阳信托投资公司和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开始办理柜台交易业务;1987年,我国第一家专业性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成立;1988年,国债柜台交易正式启动。1990年12月l9日和l991年7月3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正式营业,各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开始转入集中交易市场。l991年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当年末,机构类会员达到170家。
1998年年底,我国《证券法》出台。
随着市场的持续低迷和结构性的调整,资本市场发展出现问题。
2004年,出台“国九条”。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综合治理后的具体成果表现在:第一,有效化解了历史遗留风险。第二,平稳处置了一批高风险公司。第三,集中改革完善了一批基础性制度,第四,进一步健全了法规体系和监管机制,第五,积极推进了证券公司的业务创新。
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实施,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设立制度。
二、证券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的设立条件
按照《证券法》的要求,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注册资本要求
《证券法》将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与证券公司从事的业务种类直接挂钩,分为5 000万元、1亿元和5亿元三个标准。
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和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中的一项和数项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中的任何一项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l亿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中的任何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三)设立以及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
我国证券公司的设立实行审批制,由证监会审批。
1.行政审批程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
领取营业执照,并且自应当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2.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三、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证券公司子公司的设立
1.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形式
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l2月28日发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有两种形式:一是设立全资子公司。二是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条件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其他投资者为境外股东的,还应当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规定的条件。
2.设立子公司的条件。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1)最近l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1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
(2)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最近l年公司经营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
(3)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4)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3.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监管要求。一是禁止同业竞争,即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二是子公司股东的股权与公司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相适应,即子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禁止子公司及其股东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约定不按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三是禁止相互持股的情形,即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四是证券公司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子公司、子公司其他股东和子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五是要求建立风险隔离制度,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合理必要的“隔离墙”制度,防止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二)证券公司分公司的设立(新增)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5月l3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1.证券公司分公司设立的条件。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1)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2)设立分公司应当与公司的业务规模、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并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受到立案调查的情形;
(4)具备与拟设立分公司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办公场所、业务及管理人员、技术条件、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条件;
(5)拟任负责人取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6)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2.证券公司分公司经营业务范围证券公司可以授权其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1)管理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