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否认取消资本新规过渡期
发布时间:2014-02-14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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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消息称银监会在2013年第四季度末时要求部分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在年末达到资本新规(即巴塞尔协议III)的要求,将早前设定的过渡期安排取消。对此,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在2月13日予以了否认,称“没有对银行资本新规过渡期做任何改变和调整”。
13日当天,银行股并未受传言的影响,继续上涨了1.63%。一位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去年,部分银行自发采取了一些补充资本金的措施来提升资本充足率水平,即便是要求提前达标,问题也不会太大。实际上,资本充足率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当年银行可获配的新增贷款规模,资本约束将给银行开展业务方面带来更为明显的压力,因此,为了确保今后发展顺畅,大部分银行都会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
早在2013年1月1日,银监会正式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这项中国版巴塞尔III对我国银行业资本约束提出了更高和更具体的要求,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从巴塞尔要求的4.5%上调为5%,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则保持6%和8%不变,储备资本(留存资本)、逆周期资本和系统重要性机构的附加资本目前暂定与巴塞尔保持一致。”同时,明确提出“到2018年年底,系统性重要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及资本充足率需要分别达到9.5%、11.5%,非系统性重要银行分别达到8.5%、10.5%。”
根据银监会对银行资本过渡期的安排,到2013年年底,非系统性重要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及资本充足率最低需要分别达到6.5%和8.5%;2014年年底,则需要分别达到6.9%、8.9%即可。
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看来,对银行资本充足率过渡期的安排很有必要。“欧美银行已经形成差异化竞争的格局,巴塞尔III的框架性监管安排只是在差异化竞争格局基础上的一个校准,不会从根本上限制差异化竞争。但是,中国银行业尚未形成差异化竞争格局,因此,监管当局在巴塞尔协议III在中国落地实施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差异监管,为中小银行留足发展的空间。”巴曙松分析称。
不过,自从资本新规实施后,银行超千亿再融资需求,一直被业内认为是悬在市场头上的剑。央行调查统计司司长盛松成就认为,“银行可以通过净利润留存、发行次级债和资本市场融资等方式补充资本,过于依赖外部融资会冲击资本市场。”目前,监管层已经着力创新银行补充资本工具,包括允许银行发行“减记型二级资本工具”替代次级债。此外,市场也疾呼证监会尽快推出优先股融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