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收费有了新“杠杠”
发布时间:2014-02-24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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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冰涛
商业银行种类繁多或隐性收取的费用引发投诉频频,要求修改《商业银行暂行管理办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国家发改委、中国银监会2月14日联合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对客户的费用收取终于有了“新杠杠”。
《办法》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和监管方面对银行服务价格行为进行了系统性规范。
为收费戴上“紧箍咒”
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名目繁多,部分国有大银行收费项目高达400多种。由于收费名目多,不透明,一些银行客户抱怨一不小心就被乱收费。2011年7月,中信银行(601998,股吧)等3家银行因违规收费受到价格管理部门的重罚。一时间,银行乱收费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关注。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巡视员张满英表示,近年来,商业银行服务迅速发展,不断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但也有消费者反映,商业银行部分服务收费不规范,客户普遍使用的部分收费标准偏高等问题,增加了消费者负担。同时,部分现行商业银行服务政府定价项目和标准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为此,《办法》规定,根据商业银行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将银行客户普遍使用的基础银行服务价格纳入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管理范围。
记者看到,在两部门印发的13项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上,9项是政府指导价,4项是政府定价,涵盖转账汇款取现以及票据类服务收费。“这些是公众最基本的金融需求,实行政府定价有利于保护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银行服务竞争,更好地服务客户。”国家发改委价格司环境与房地产价格处处长倪弘说。
提价须提前3个月公示
当下,银行业创新日新月异。但人们在享受金融服务的同时,时常感觉吃了“哑巴亏”。其主要原因,就是很多消费者对银行的自主定价不清楚,选择权也没得到保障。
《办法》就此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因地区性明显差异需要实行差别化服务价格的,应当由总行统一制定服务价格,并由总行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进行公示。
在保障客户知情权、选择权方面,《办法》规定,银行在为客户提供服务之前,应严格执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规定,在客户确认接受服务价格后,方可提供服务。
中国银监会创新部主任王岩岫说,为了保护银行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等合法权益,《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包括了8条增强服务价格信息透明度的条款。例如,商业银行应当在其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设有网站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有关服务项目、价格等信息;商业银行提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当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依规进行公示。
收费监管需多管齐下
在明确信息披露的同时,《办法》还强化了银行服务价格内部管理要求,细化了对银行服务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对突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规定,未按规定程序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银行分支机构擅自定价,未按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内部管理不合规等行为,都明确了相关处理的法律依据。同时,鼓励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共同促进银行规范服务价格行为,使银行服务收费更公开透明。
工商银行财务会计部专家尹毅飞表示,目前银行服务类业务已经多元化,《办法》明确了政府依法行政的边界,对银行来讲操作起来出现监管风险的可能性大大降低,效率会提高,然后依法合规经营的方向会更加明确。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说,新规短期内将会对银行的业务收入产生一定影响,但长期看将会促进银行业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提升。“此次新规鼓励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只有内部监督、监管者监督和公众监督三管齐下,才能使银行服务收费行为更加公开透明。”郭田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