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证券从业考试发行与承销基础讲义1-43
发布时间:2010-06-12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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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节
1.发行人在股票首次上市前应当向交易所申请并签订(股票上市协议)。(单选)
2.股票上市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多选)
(1)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上市公司章程的内容及其制定与修订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3)上市费用及其交纳方式;
(4)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
(5)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报告程序及上市公司回复交易所质询的规定;
(6)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事宜;
(7)违约责任;
(8)仲裁条款;
(9)交易所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3.发行人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七号《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编制上市公告书。(判断)
4.发行人提出上市申请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多选)
(1)上市申请书;
(2)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票发行的文件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上市申报材料;
(3)上市推荐人出具的股票上市推荐书;
(4)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全部资本的验资报告(包括实物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上市公司的证明文件);
(5)股票发行后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
(6)历次股东大会决议;
(7)股票发行后公司设立或变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上市公告书;
(9)发行人拟聘任或已聘任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人选的资料;
(1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的报告;
(11)确定公司股票挂牌简称的函;
(12)公司全部股票已托管的证明文件;
(13)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发行人向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时,其第一大股东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单选、判断)
6.上市公司申请其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多选)
(1)上市申请书;
(2)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3)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全部申报材料;
(4)配股或增发新股完成后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有实物资产配股或增发新股的,提供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上市公司的证明文件;
(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
(6)股份变动报告或上市公告书;
(7)股份登记机构对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8)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节
1.证券公司应当在发行完成当年及其后的一个会计年度发行人年度报告公布后的一个月内,对发行人进行回访,就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盈利预测实现情况)、(是否严格履行公开披露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是否与推荐函相符)等进行核查,出具回访报告。(多选、判断,注意回访时间要求以及检查的内容)
2.回访报告应当在上市公司年报或中报截止日后的一个月内报送中国证监会,并抄送上市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3.主承销商关于股票发行回访报告必备内容:(多选)
(1)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发行人资金管理情况;
(3)发行人盈利预测实现情况;
(4)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实现情况;
(5)发行人新股上市以来的二级市场走势;
(6)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7)有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8)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9)公司内核小组对回访情况的总体评价。
4.回访报告应当经证券公司内核小组确认,由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加盖公司章。(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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