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证券从业考试发行与承销基础讲义1-52
发布时间:2010-06-12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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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1.2001年4月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证监发[2印1]52号,原《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申请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报送材料标准格式(试行)}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0]43号)同时废止。(单选、判断)
2.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申请文件:(比初次发行少了定价文件和公司设立文件两大类)
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要求 |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申请文件类别 |
要求披露 |
1.招股说明书(配股或增发)招股说明书(配股或增发)、(申报稿)附:盈利预测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审核报告全文(如有) 附: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提供的模拟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重组进入发行人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附: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如有)附: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如有)2.发行公告(适用于增发) |
不要求披露 |
主承销商推荐文件 |
主承销商推荐函、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报告、本次配股/)曾发申请文件的核对表 |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
发行申请及授权文件 |
关于本次配股/增发申请报告、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
募集资金运用的有关文件 |
可行性分析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投资项目立项批文、发行人拟收购资产(包括权益)的财务报告(如有)、资产评估报告和/或审计报告(涉及发行人收购资产) |
其他相关文件 |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 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购入资产的原始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关于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报告 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发行人的整改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发行人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主承销商关于发行人投资价值的分析报告(适用于增发) 主承销商承诺函(适用于增发) 发行人承诺函(适用于增发) 发行人最近一次股份变动公告(复印件) 发行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证书 |
第六节
1.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包括(配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及(增发招股说明书)。(多选,其中配股发布配股说明书,增发发布后两种)转
2.经核准的招股说明书披露之前,发生与申报文件不一致或应予补充披露的事项,发行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修订招股说明书,必要时须重新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判断)
8.主承销商应受发行人委托参与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对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核查,确认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判断,主承销商是核查与确认责任)
9.发行人律师可受发行人委托参与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应对招股说明书进行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法律风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判断,发行人律师是审阅责任)
10.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验资人员及其所在的中介结构等应(书面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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