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重点讲义二十三
发布时间:2010-12-16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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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1.企业股份制改组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需要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方面是:(多选题)
(1)企业申请进行股份制改组的可行性和合法性;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资格及发起协议的合法性;
(3)发起人投资行为的合法性、资产状况的合法性;
(4)无形资产权利的有效性和处理的合法性;
(5)原企业重要业务、资产、债权、债务等重大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6)原企业没有履行完结的重大合同及其他债权债务的合法性及履行前景;
(7)尚未完结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的解决前景及可能带来的经济后果;
(8)承销协议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9)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
2.企业拟公开发行股票时,需要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2m1年修订)》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多选,注意以前要求的验证笔录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