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版证券市场基础知识重点讲义--第七章第二节
发布时间:2011-10-31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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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
一、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经纪委托关系的建立表现为开户和委托两个环节。
经纪关系的建立只是确立了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直接的代理关系,还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委托关系。
证券经营机构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第二,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第三,不得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允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第四,妥善保管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第五,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割。
第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违背委托人的指令买卖证券;未经客户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2009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对证券公司采用经纪人制度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及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又可进一步细分为面向公众的投资咨询业务,为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的特定对象提供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为本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投资银行部门提供的投资咨询服务。
证券公司从事投资咨询业务,应当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l名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要求公司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及其投资咨询业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代理投资者从事证券买卖;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收益;向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其他欺诈行为。
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建议、策划业务。
三、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
证券承销业务可以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机构。
四、证券自营业务
(一)证券自营业务含义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为本公司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两种以上的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净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同时,要求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够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公司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适当数量的从业人员、安全平稳运行的信息系统;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和授权
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
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自营业务部门为自营业务的执行机构,
(三)证券自营业务的操作管理
1.通过合理的预警机制、严密的账户管理、严格的资金审批调拨制度、规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控制自营业务的运作风险。
2.明确自营部门在日常经营中总规模控制、资产配置比例控制、项目集中控制和单个项目规模控制等原则。
3.建立严密的自营业务操作流程,确保自营部门及员工按规定程序行使相应的职责,重点加强投资品种的选择及投资规模的控制、自营库存变动的控制,明确自营操作的权限及下达程序、请示报告事项及程序等。
(四)证券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
1.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与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2.加强自营账户的集中管理和访问权限控制。
3.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过程事后可查证。
4.建立独立的实时监控系统。
5.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全方位监控自营业务的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控报告机制、风险监控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证券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持有一种非债券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与该类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
五、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与投资者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和限制,为投资者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以实现资产收益最大化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获得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资格;公司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且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监管规定,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限额为3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限额为5亿元;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且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