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业务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12-01-16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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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财会[2011]32号)文件规定,现就我市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有关事项的办理程序明确如下:
一、采集对象:
对于2011年3月31日前已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参加基本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在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有关事项时,须先进行基本信息采集与确认。
二、参加信息采集时须携带下列资料:
1、填写《江苏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一式2份。从事会计工作的,须在本表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不从事会计工作的,须提供户籍(居住地或暂住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修改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的还须提供户口簿。
4、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中专(含)以上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5、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6、如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等相关执业资格的,提供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