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公司债券
发布时间:2012-02-13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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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五章 证券法
知识点十七、公司债券的交易
(一)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条件 |
暂停交易条件 |
终止交易条件 |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 |
(1)有重大违法行为;
(2)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上市条件;
(3)所募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最近2年连续亏损。 |
有暂停交易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第(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另外,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
(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
1、债券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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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证券法
知识点十八、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和种类
(一)概念和特点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的方式。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类
1、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一种基金。
2、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
(1)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申请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分别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应当分别上市交易。
(3)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4)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2、权证的交易
(1)认股权证的上市交易时,约定的要素应当包括行权价格、存续期间、行权期间或行权日、行权比例。
(2)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3)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
(4)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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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证券法
知识点十九、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
(一)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是基金投资人投资而形成的财产。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财产。
1、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1)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2、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二)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1、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些条件是:
(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利《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上述条件中有两个注册资金,第一个是指设立基金需要的,且必须为实缴货币,即不得以货币以外的资产充抵;第二个是指对参与设立基金的股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