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管理人制度
发布时间:2012-02-14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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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知识点七、管理人制度的一般理论
1、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广义的管理人则还在和解、重整程序中承担管理、监督工作。《企业破产法》使用是广义的管理人概念,所以称为管理人,而不是破产管理人。
2、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3、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必须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各国的破产立法中,均规定由律师、注册会计师等具有较高社会诚信力的专业人士担任管理人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知识点八、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一)管理人的资格
1、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可以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案件范围:
(1)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的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
(2)纳入国家计划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件。
(3)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的,主要是指《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规定的金融机构破产。
(4)其他。
4、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5、管理人因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
(1)对于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属于有利害关系: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⑤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2)对于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除上述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也属于有利害关系:
①具有本规定第23条规定(即上述5条)情形;
②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④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管理人的指定
1、管理人名册制度由人民法院根据破产案件发生数量确定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人数,并在管理人名册中实际指定管理人。
2、管理人的指定方式管理人的指定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
随机方式 |
是一般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主要方式。随机方式包括轮候、抽签、摇号等形式。 |
竞争方式 |
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3家。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1/2以上通过。 |
接受推荐方式 |
对于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的已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
3、对清算组的指定方法清算组为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指定清算组成员,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知识点九、管理人的报酬
1、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2、管理人获得的报酬不包括因进行破产管理工作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3、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超过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4、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3日内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