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个旧市关于开展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及注册登记通知
发布时间:2011-07-21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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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及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开展红河州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暨注册登记通知》(红财会[2011]9号文)等相关规定,为了做好我市会计人员管理工作,决定对全市辖区范围内会计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进行继续教育注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登记的范围、时间及地点
凡在个旧市财政局办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含调入的证书),其持证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到个旧市财政局会计科办理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的注册登记手续。
个旧市会计从业资格人员继续教育暨注册登记时间从2011年7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结束(节假日除外)。
二、注册登记的要求
持有《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须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2009年、2010年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有关证明材料到相应的办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未完成2008至2009年度继续教育规定的持证人员须补完成后方可进行注册登记。
三、注册登记方法和所需携带的有效证明材料
有主管部门的持证人员由单位收集整理后统一交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含在校学生);无主管部门的持证人员,由个人将证书提交给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进行注册登记时所需携带有效证明材料指具备财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之一即可:
1.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相关证明(包括继续教育学习卡以及其他参加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教育培训方式);
2.2009、2010年参加经财政部门同意批准举办的会计类脱产培训班学习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3.2009、2010年参加会计相关专业考试并取得单科合格成绩(会计、审计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或2009、2010年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4.2009、2010年会计相关专业学历教育(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等国家承认的会计类相关专业)或经济类专业学历教育取得会计相关科目单科成绩合格;
5.2009、2010年独立完成通过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相关材料;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登记
(一)持证人员未能提供有效培训证明材料的;
(二)持证人员有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但未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的。
五、其他
所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每2年注册登记一次(下次注册登记时间为2013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应少于48小时。连续两次不进行注册登记者,将在相关媒体上进行通告,在通告规定的时限内尚不到办证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将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已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人员需参加全省统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才可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